(经2022年4月29日第九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陕民发〔2018〕53号)要求,按照《陕西会计学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会计学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三条 会费是学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
1.普通单位:1000元/年。
2.理事单位:2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注: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所在单位,政府部门及特殊情况除外。)
各市(区)会计学会、行业会计学会或专业委员会等单位参照理事单位标准,即会费:2000元/年。
(一)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四条 会员自愿支持学会发展,可在会费标准外多交会费,多交数额不限。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度3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会费交至或转至陕西会计学会秘书处,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应出具陕西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员可一次预交5年的会费。单位会员正常交纳会费后,学会不再收取其单位的个人会员会费。
第六条 单位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可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学会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经学会秘书处研究审核并提交会长办公会通过,给予减免。申请减免会费最长不超过两年,会费减免期间单位会员权益不变。单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学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会员补交。个人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需要重新申请。新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2个月内交清当年会费。个人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八条 根据自愿无偿原则,学会可依法依规接受会员捐赠用于学会发展。
第九条 学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会费收入是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会费开支本着“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只能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会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陕西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会费的收取、使用情况,接受陕西省财政厅监督。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