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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会计学会(英文名称ACCOUTING SOCIETY 0F SHAANXI,缩写AS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全省会计工作者,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平,更好地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接受陕西省财政厅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协调全省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及推广应用(包括项目招标、研讨会、论文评选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二)调查、研究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组织开展会计工作经验总结交流活动;

(三)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会计专题讲座,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四)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书籍、学术资料;

(五)积极反映财会人员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接受政府和其他部门、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七)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可申请为学会单位会员:

1、各市(区)会计学会;

2、省级行业会计学会;

3、中央驻陕单位会计学会;

4、在陕高等院校的财会院系;

5、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

6、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

7、其他机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均可申请为学会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相关专业研究生;

2、在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3、知名的会计专家,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领军人才,以及在会计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人士;

4、热爱会计事业,热心支持会计学会工作;从事财务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本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在会计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能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本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评审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本会会员证明文件;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位会员享有学会的挂牌权;

(三)免费获取学会编印的各种资料及信息;

(四)优先参加本会活动(包括学术活动和文体活动等);

(五)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会计及相关培训并享受培训费优惠;

(六)拟公开发表会计学术成果的,视稿件质量优先发表于会刊,或推荐到相关刊物;

(七)对学会工作有监督和建议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报告开展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以及编印的刊物;

(四)积极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个人会员证明文件。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会费标准、选举办法;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继任。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陕西省财务与会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作的,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

    (四)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工作的,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部门负责人;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根据相关规定或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按照《陕西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陕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陕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陕西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429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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